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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4條

調解時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為適當勸導,就調解事件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力謀雙方之和諧。 調解過程中,調解小組於審酌當事人提出之所有資料後,本於前項規定酌擬平允之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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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