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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5條

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複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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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