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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1條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建議,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建議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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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