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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 第13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3條
調解小組進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查證據。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提供資料,調解小組得就現有資料採為出具調解建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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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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