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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5條

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小組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 除調解小組認有必要,前項另定調解期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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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