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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32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四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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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