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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第32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32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十四條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四款、
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二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
第六條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
第四條
、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九條
、
第十一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
第十七條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九條
,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十四條
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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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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