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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係指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之非傳統再保險。 前項所稱限額再保險,係指將所移轉之保險危險限制於一定範圍內,並兼具有財務融通目的之再保險契約。 保險業辦理前二項業務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辦理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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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