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第4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契約文字與文義應前後一致,專用術語應以定義說明。 二、載明適用之法律依據與管轄法院。 三、明確訂定契約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 四、明確訂定承保之危險種類,承保方式與責任限額等承保範圍。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