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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第15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業辦理前條規定之業務,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其為外國保險業者,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交易目的、交易動機、認定之依據、權責劃分、效益評估等原則與方針。 二、作業程序。 三、會計處理方式。 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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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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