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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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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