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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承擔風險之範圍及給付之內容與限制。 二、契約得終止之條件。 三、契約當事人喪失清償能力之處理。 四、契約當事人間之帳務處理。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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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