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第9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應依
第七條
規定辦理。 前項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領有執業證書之國外保險經紀人者,該再保險分出業務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但該分出業務為主管機關許可被保險人得境外投保之險種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