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第20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不適用第六條第十一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