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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2條

保險業辦理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考量其風險承擔能力,制定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之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適時檢討修正: 一、自留風險管理:符合危險特性之每一危險單位,其最大合理損失預估、風險承擔能力、每一危險單位之最高累積限額等管理基準。 二、再保險分出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出方式、原保險契約生效後有安排再保險分出需要時之管理基準、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之選擇及再保險分出作業流程等。 三、再保險分入風險管理:再保險分入之險種、地域、危險單位及累積限額等管理基準。 四、集團內再保險風險管理:集團內再保險分出、分入之風險管理流程及交易處理程序。 前項第四款所稱集團內再保險分出,指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對象屬於同一關係企業或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之風險管理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辦理之聲明,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其本國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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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一、應配合再保險風險管理計畫安排再保險分出,並於原保…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契約文字與文義應前後一致,專用術語應…第5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所發行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契約,具有顯著保險風險者,始得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第6條財產保險業不得承接人身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人身保險業不得承接財產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第7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適格再保險分出對象:一、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專營或兼營再保險業務…第8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等級:一、標準普爾公司…第9條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前項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第10條財產保險業承接再保險分入業務時,其再保險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及合理性,並反映各項成本。財產保險業…第11條財產保險業對於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之再保險分出,若係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第12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機構之等級:一、標準普爾公司(St…第13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而有依本辦法規定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形者,應就未適格再保險契約於財…第14條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係指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第15條保險業辦理前條規定之業務,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第16條保險業辦理或終止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應逐案提經董(理)事會或其授權機關(人員)通過或核准,…第17條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非傳統再保險業務者,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下列事項:一、辦理該項業務之…第18條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分出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我國營業登記之專業再…第19條保險業辦理第十四條規定之業務者,其契約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所承擔風險之範圍及給付之內…第20條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不適用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第2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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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