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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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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8條
新設社之設立人由合併各社全體理監事擔任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設立人資格。設立人不得代理。 設立人應推選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創立會主席。 設立人應經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提交創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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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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