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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9條

新設社之創立會由設立人及合併各社全體社員代表組成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成員資格。各成員應親自出席。 創立會由創立會主席召集之,其決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修改章程應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條第三項及前項章程,不得違反合併契約書之規定。 創立會之會議紀錄、決議之撤銷及無效、決議事項登記之撤銷,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九條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 創立會應選舉理事及監事,其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設立人應於選舉一個月前將創立會成員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日期,通知各創立會成員,並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及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報紙刊登至少三日。 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應由全體設立人推選設立人至少五人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辦理。 其他有關創立會選舉理事、監事,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準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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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信用合作社之合併,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第3條本辦法稱消滅社,係指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稱存續社,係指合併後存續之信用合作社;稱新設社…第4條辦理合併之信用合作社,以總社位於緊鄰三縣市者為限。信用合作社合併後之業務區域,包括合併各社原…第5條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時,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監事會審核通過之資產負債…第6條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第7條合併各社,自決議合併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對債權人公告之;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除存款人、保管契約之…第8條新設社之設立人由合併各社全體理監事擔任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設立人資格。設立人不得…第10條存續社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後之業務區域…第11條辦理合併之信用合作社,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存續社應聲請變更登記;消滅社應聲請解散登記…第12條存續社得於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辦理社員代表之改選,並於改選後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第13條新設社或存續社得經營消滅社原有業務項目。消滅社原經主管機關停止或限制部分業務處分者,原處分不…第14條新設社或存續社應承受消滅社之權利義務。新設社或存續社自消滅社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消滅社承擔…第15條財政部就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請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或適當機構派員查核…第16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命令合併時準用之。第五條至第七條於命令合…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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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