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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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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5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時,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監事會審核通過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 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存續社或新設社之名稱、總社地址、業務區域及最低實收股金總額。 二、對消滅社之社員配發社股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存續社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社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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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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