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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 第17條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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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信用合作社之合併,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稱消滅社,係指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稱存續社,係指合併後存續之信用合作社;稱新設社…
第4條
辦理合併之信用合作社,以總社位於緊鄰三縣市者為限。信用合作社合併後之業務區域,包括合併各社原…
第5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時,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監事會審核通過之資產負債…
第6條
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第7條
合併各社,自決議合併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對債權人公告之;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除存款人、保管契約之…
第8條
新設社之設立人由合併各社全體理監事擔任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設立人資格。設立人不得…
第9條
新設社之創立會由設立人及合併各社全體社員代表組成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成員資格。各…
第10條
存續社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後之業務區域…
第11條
辦理合併之信用合作社,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存續社應聲請變更登記;消滅社應聲請解散登記…
第12條
存續社得於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辦理社員代表之改選,並於改選後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
第13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得經營消滅社原有業務項目。消滅社原經主管機關停止或限制部分業務處分者,原處分不…
第14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應承受消滅社之權利義務。新設社或存續社自消滅社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消滅社承擔…
第15條
財政部就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請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或適當機構派員查核…
第16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命令合併時準用之。第五條至第七條於命令合…
← 第16條
看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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