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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6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命令合併時準用之。 第五條第七條於命令合併之存續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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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