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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10條

信託投資公司得與承租人協議,於租賃契約中載明承租人在承租期間應盡 之保管責任與取得租用機器及設備所有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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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