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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8條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依法定期催告仍不支付,或承租人有其他違反約 定事項時,信託投資公司得要求承租人將未到期應付款項一次付清,承租 人不付清時,信託投資公司得終止租約,收回其機器及設備另行出租與合 適之使用者,並不受第四條有關全新及年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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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