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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 第12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12條
信託投資公司每期收取之租金,應全部列為當期收入,其購置之機器及設 備,應列為該公司之資產,並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耐用年數,逐年提列折舊 。租期屆滿讓售與承租人時,如該項資產帳面未折減餘額較售價為高,其 差額應併入「出售租賃機器設備未攤銷損失」科目,按該租賃機器及設備 剩餘之法定耐用年數,繼續逐年攤銷。承租人每期支付之租金,准以費用 列支,但其於購入租賃之機器及設備時,應列為資產,按剩餘之法定耐用 年數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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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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