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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7條

租賃機器及設備之租金收取標準,不得高於折舊,銀行放款利率及手續費 等三項之總額,並應由公會協議訂定計算公式及標準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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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