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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6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本辦法出租機器及設備,其租賃合約應依公證或認證為之 ,其在機器及設備上加置表示信託投資公司所有權之標誌,承租人不得任 意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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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