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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13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應經常派員赴承租事業單位考查 使用及保養情形,並予適當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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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