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 第4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辦理租賃之機器及設備,其估計使用年限須在五年以上,且可隨 時拆離使用場所,一次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者,並以全新之下 列機器及設備為限: 一、生產事業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二、運輸及公用事業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三、衛生、教育及公共行政機構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