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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辦理租賃之機器及設備,其估計使用年限須在五年以上,且可隨 時拆離使用場所,一次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者,並以全新之下 列機器及設備為限: 一、生產事業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二、運輸及公用事業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三、衛生、教育及公共行政機構所需之機器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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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