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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3條

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之信託投資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對機器性能鑑別能力之技術人才。 二、具有足夠之營運資金,且能維持流動比率在一以上者。 三、其所聘之法律顧問或專門人員須具備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有關之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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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