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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及設備租賃業務辦法 第9條

收回之機器及設備重行出租所得,如不足抵償欠款及有關費用時,原承租 人仍應負責補足差額,如有多餘歸信託投資公司所有,但仍應載明於契約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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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