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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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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指符合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二、…第3條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同一年度以現金投資同一設立…第4條申請人應於設立登記日起五年內,最遲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第5條投資人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該公司屬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第6條申請人取得前條規定之資金,應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於其經營本業之必要範圍內支應;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第7條申請人應於第五條投資計畫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依限完成或投資計畫支出項…第8條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投資…第9條申請人應於投資人持有股份屆滿三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第10條投資人適用第三條規定,應於辦理持有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份屆滿三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第11條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各類文件屬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第12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第13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核准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人資格有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第14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依第九條規定取得之投資額減除證明書失其效力,其應於下列各款所定期日之…第15條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申請人資格有未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投資…第1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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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