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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第10條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結果、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依
第六條
第五項規定報送法務部處理之結果,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書類審查會複審成績、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之考核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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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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