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第14條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4條

依前二條再予考核,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考核之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