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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第15條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5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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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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