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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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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