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第3條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3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負責指導各候補檢察官辦理前條第一項偵查、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 各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在經遴選新派任試署檢察官之前六個月試署期間,負責指導各試署檢察官辦理前條第二項之事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