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第11條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1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應通知候補、試署檢察官書類送審之最終期限,候補、試署檢察官經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通知後,送審期限屆滿前二十日仍未自行選取書類送審者,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應簽請檢察長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辦案書類二十件,依
第七條
、
第八條
方式送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1條
看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