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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8條

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一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一年內試署期間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試署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二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一年至二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並以前項方式辦理辦案書類之抽取及報部審查。 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二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候補、試署檢察官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應通知候補、試署檢察官書類送審之最終期限,候補、試署檢察…第13條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在…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候補檢察官於候補期間,應依序輪辦下列事務。但法務部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一、在主任檢察官、實…第3條各地方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第4條負責指導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以下簡稱指導檢察官)指導方式如下:一、指導檢察官於指…第5條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並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第6條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就其學識…第7條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第9條前二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第10條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第10-1條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前條第一項審議,不得變更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事…第11條候補、試署檢察官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應通知候補、試署檢察官書類送審之最終期限,候補、試署檢察…第12條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在候…第13條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在…第14條依前二條再予考核,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考核之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第15條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第16條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第1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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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