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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5條

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並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事務(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等)。所輪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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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