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第4條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4條

負責指導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以下簡稱指導檢察官)指導方式如下: 一、指導檢察官於指導期間,得視實際情形,親赴偵查庭或至勘驗、搜索或其他偵查現場或審判之法庭實施現場指導,或以電話、傳真或其他便捷方式指導該候補檢察官辦案。 二、指導檢察官於指導期間得隨時要求候補檢察官報告案件之辦理過程,並予適切之指導;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於前開辦理偵查、執行或公訴案件期間,除內、外勤時間外,其強制處分之實施、聲請及令狀之核發,均應經指導檢察官核閱。 三、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所撰寫之辦案書類(如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上訴書、補充理由書或論告書等)應由指導檢察官詳加審閱,並與該候補檢察官共同署名,該案之辦案成績歸候補檢察官。但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就案件之進行或結案方式,與指導檢察官見解不同致無法形成共識者,應依指導檢察官之見解結案,該案經判決無罪確定或再議之聲請有理由者,不列入該候補檢察官辦案成績。 四、指導檢察官於指導候補檢察官期間,得折計辦案件數,其折計方法由各地方檢察署酌情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候補檢察官於候補期間,應依序輪辦下列事務。但法務部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一、在主任檢察官、實…第3條各地方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第5條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並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第6條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就其學識…第7條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第8條試署檢察官試署期間為一年者,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服務成績考核,由最近一…第9條前二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第10條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辦案品質、品…第10-1條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前條第一項審議,不得變更書類審查會複審結果。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事…第11條候補、試署檢察官占缺檢察署人事單位,應通知候補、試署檢察官書類送審之最終期限,候補、試署檢察…第12條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一年,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在候…第13條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六個月,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在…第14條依前二條再予考核,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考核之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第15條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第16條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第1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