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 第13條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3條

學校應與專聘教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二、待遇、休假、請假、保險、退休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三、其他必要事項。 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視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代理教師,為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定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編制外之教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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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