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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6條

專聘教師於參加專任教師甄選,獲聘為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後,其擔任專聘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職前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前項採計提敘之方式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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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