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 第15條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15條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且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於參加現職學校所在地主管機關或現職學校辦理之專任教師甄選時,應於初試時,予以總分加分之優待;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AI 白話解釋
← 第14-7條看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