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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 第7條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7條
專聘教師每次聘期至少一學年,最長二學年;其聘期屆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各該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受指定學校不得拒絕: 一、表現優良,其考核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情形。 二、經原任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學年,並依本條例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取得第二專長者,於依前項規定報請再聘時,每次聘期最長得為六學年,不受前項最長二學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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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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