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 第2條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2條

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甄選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應設專聘教師甄選會(以下簡稱甄選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簡章及試場規則。 二、確認甄選作業程序。 三、督導甄選試務工作。 四、審議錄取名單。 五、處理爭議事件。 六、其他有關甄選事項。 前項專聘教師甄選,各該主管機關得併同教師甄選之程序為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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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