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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 第9條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第9條
專聘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並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之安排,實施教學活動,並擔任導師及行政職務。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六、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及學校學術、社會教育活動與行政工作。 七、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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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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