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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第11條

接受配合款之業者,需設專戶存儲該配合款,並應單獨設帳;工業局得視 需要,隨時派會計稽核人員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及帳冊。 接受配合款之業者,除有答覆有關問題之義務外,並應定期提出執行檢討 及配合款使用明細,送請工業局認可後,由本專戶撥付次期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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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