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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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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工業局對
第二條
所述之傳統性工業提供左列輔導措施: 一、召集產業公會及相關研究、顧問機構組成輔導團,協助廠商研提修改 技術升級計畫。 二、針對廠商技術升級需要委請技術研究機構提供技術輔導。 三、經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審議通過之技術升級計畫依其進度提供配合款 ,並協調有關金融機構提供生產設備之融資。 四、針對各業長期技術發展之需要,逐年選擇特定產業輔導成立技術研究 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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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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