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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第2條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勞力密集傳統性工業,為技術升級得申請適用本辦法。 前項傳統性工業之產業別由經濟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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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