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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第12條

接受配合款之業者,如有左列情事之一,工業局除停止撥付次期配合款外 ,並應追回前撥付之配合款: 一、非經工業局事先許可,將配合款挪移他用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技術升級工作或計畫進度顯著落後者。 三、公司破產、解散或經撤銷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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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