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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第14條

未依前二條規定攤還配合款之廠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在未還清配合款 之前,不得申請適用經濟部對於廠商之任何輔導措施。工業局並應將其名 單分送各有關銀行,作為徵信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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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