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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第8條

前條所稱之配合款,包括研究開發新產品、新製程,改進生產管理技術 ( 硬體設備之購置除外) ,購置國內外新技術,建立品牌及員工在職訓練等 項目所需之費用,配合款之額度以不超過前述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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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